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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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店打工的李某因需要用钱,趁机配钥匙将书店内的现金和电脑偷走。5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李某是郑州市人,高中毕业后便四处打工。2010年12月初,李某应聘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某书店当仓管。2010年12月18日,书店的负责人张某把钥匙给李某,让他第二天早上先到店内把门开开。李某这阵子因为跟妈妈闹别扭,正没钱花,见到这个机会便把店内的钥匙配一把,准备偷店内的营业款。到第二天早上,李某上班路上看到有配钥匙的,就把店里门上的钥匙配了一把,去店里开门。
2010年12月20日下午6点多,李某随着店里人员一起下班,他看到店内那个负责收钱的女的把钱放到厨房内一个旧纸箱下面。李某就准备晚上去偷,当天晚上十点多李某带着配好的钥匙回到店里,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把门打开,先在书店的柜子内发现一个用牛皮纸包的一包钱,然后到厨房在那个纸箱下面把钱装了起来,之后李某就开始把店内的电脑主机、显示屏、连线卸掉,装到纸箱内偷走。
李某偷完后数了数钱,总共3400多元。不久后,将偷的的电脑以700元价格卖给他人。12月22日,店内员工上班时发现店内被盗,便立即报警。经侦查警方锁定李某的作案嫌疑最大。
2011年2月17日11点多,办案人员将李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液晶显示器及电脑主机价值共819元。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其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