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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食品召回制度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导语: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食品召回制度。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的编辑准备了一些整理过的经济法司法考试资料分享给大家,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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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第53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国家司法考试 教 育网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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