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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Ⅰ 票据法概述

1.1票据的特征

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留)、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1.2票据的种类(可考性50%)

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可考性80%)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具体参见教材)

Ⅱ 票据行为

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

2.3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Ⅲ 票据权利(可考性80%)

3.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

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

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

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

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行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之日起算;假设C进行清偿,C可以进行再追索,C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的追索权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起算。

3.7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伪造的后果、票据变造的后果、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Ⅳ 票据抗辩及票据丧失后的补救

1、票据抗辩

2、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声明作废国家司法考试上不承认)(可考性50%)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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