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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15

发表时间:2014/1/14 13:17: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法理学》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等。

(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注意】

(1)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称为“事实构成”。

【提示】此处属于高频考点,下面六道真题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考生对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分类应当重点把握。

【例题·单选题】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 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05-1-06)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该事件并不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首先,根据《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是双向的,子女对父母承担义务,但同时也享有权利。其次,季某独自占用郝家住宅,可能侵犯了郝某的继承权,应当对郝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不影响郝某对季某瞻养义务的履行。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具体而现实的,而非抽象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官的判决将原被告间的赡养关系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属于法律事实。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子女赡养父母,《宪法》第49条第3款、《婚姻法》第21条有明确规定,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已经上升为法律问题。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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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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