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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点3

发表时间:2014/1/13 13:58: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第三部分 地位和作用

一、最新成果

第一代: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制定了1954宪法,确立人大制度。

第二代:邓小平,提出了十六字方针,制定了 1982年宪法,是全面推进。

第三代:******,让依法治国入宪,是全面筹划和部署。

最新成果:******,提出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指导思想。

(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代表邓小平曾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思想。判断下列哪一项不是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2009年卷一第5题)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B.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C.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D.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答案】D

二、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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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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