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3月28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与妻子、妹妹、弟弟及两个侄儿一起到本村“园岭上”山场为其爷爷扫墓。被告人肖某在未清理干净墓前枯竹叶和枯干草的情况下就用打火机点燃钱纸,因风大、气温高,钱纸引燃了坟墓前的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总面积75.6公顷,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31.4公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在未清理干净墓前枯竹叶和枯干草的情况下就用打火机点燃钱纸祭祖扫墓,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31.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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