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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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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收益分配顺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

(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2.股东利润的分配。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

公司只能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国家司法考试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但公积金中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当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属于公司法的强行性规范,公司必须遵守,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当然,公司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继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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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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