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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指定辩护

发表时间:2014/1/7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原规定:

《高法解释》第36 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变化:

1、将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 法律||教育网

2、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从法院扩展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解读: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很多被追诉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接受起诉和审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同时,将指定辩护的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不仅有利于尽早保护被追诉人权益,也可以为律师开拓更大的业务空间。

考察方式:

指定辩护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对象,尤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选题。记忆口诀可以更改为:

“盲聋哑变成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枪打(死刑)”

补充:

有同学发现新法没有“未成年”这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在新法第267条中这样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未成年人仍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对象。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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