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考试内容: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国家司法考试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国家司法考试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国家司法考试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的,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其性质因此属于个体经济的范畴。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商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 (国家司法考试网)

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公民个人或家庭的简单重复,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的国家司法考试程序才能取得该种主体资格。

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个体工商户无论是由公民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对外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须在国家司法考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司法考试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内,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方式、项目、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必须遵守国家的国家司法考试、法令的规定。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国家司法考试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国家司法考试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国家司法考试形式。由于农村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属于个体经济范畴,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国家司法考试表现。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济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经营,主要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副、渔等业的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而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角度来看,它必须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应的国家司法考试责任。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国家司法考试行为。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都必须以户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在国家司法考试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来负责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对外承担财产责任时,必须遵守如下国家司法考试要求: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或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国家司法考试网)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