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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出资瑕疵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本部分是每年的必考点,也是难点,大家要引起重视!

①有限公司:不出资或出资不足——补足+违约。

·股东不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②股份公司

A.公司成立之前:违约

·股东不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要求补足)

·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B.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司法考试网)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③注意——此时不存在违约责任。因为虚假出资的前提是已经完成了出资,不管实际上如何虚假,形式上已经完成登记,公司已经成立,所以出资人之间不再负有基于设立公司的合同所产生的出资义务。这一点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一样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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