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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供货商贿赂 主动投案免刑罚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明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明于2002年2月担任某一中副校长并主持全面工作。2009年9月至今担任某三中校长。周明在主持某一中全面工作及任某三中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供货商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元,并为学校食堂供货商谋取向学校食堂供货的利益。

    2010年7月20日,周明主动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于同年年8月30日,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65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6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周明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周明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并自愿认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周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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