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6岁)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王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天,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王某说自己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王某辩护。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董某对案情根本不熟,纯属应付,拒绝董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王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王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2.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王某指定辩护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王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5.王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王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答案】
1.在侦查阶段,自王某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王某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6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王某指定辩护人。
4.人民法院为王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因为王某是未成年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5.人民法院在王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解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委托辩护人,但可以聘请律师作法律帮助人。所以,王某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部分正确,部分错误。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第6日才告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检察机关告知义务的规定。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为特定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即,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因此,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并无指定义务。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高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对于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 根据《高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强制辩护情形,因此,其拒绝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所以,人民法院在王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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