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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事诉讼法

发表时间:2013/11/28 16:49:52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法条多达58条。新《民事诉讼法》修正完善了诸多程序,还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等新的原则与制度。近四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所占分值超过60分,在司法考试中占很大的比重。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性较强,因此司法考试的重点仍在对于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查。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新大纲进行重点的学习。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2年,2013年民事诉讼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22个、新增考点18个:

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查监督原则”下,新增

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

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解”。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整理争议焦点”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9.第十六章“特别程序”中:

1)新增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包括“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3个考点。

2)新增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定”2个考点。

10.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中:

1)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2)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中,考点“申请再审的条件”下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子考点“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1.第十八章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中,考点“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下新增

子考点“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12.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

1)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下除删除子考点“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2)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中,删除考点“涉外财产保全”。

13.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中,删除考点“仲裁的类型”、

14.第二十四章第二节“仲裁协会”中,删除考点“仲裁协会的设立”。

15.第二十六章第三节“仲裁中的保全”中,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考点“行为保全”。

补充说明:

2011年、2012年的大纲中新增的考点中,部分在考试中未涉及,这些对于今年的司法考试仍有重要的考查价值,故对此类考点进行列举,望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仍予以重视。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确定举证期限;开庭准备;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抗诉的对象;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暂缓执行;仲裁的概念;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

“新证据”的界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涉外仲裁的概念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大纲新增法律法规2件,修订法律法规2件。

1.新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724日)

2.修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23日修订并通过,自2012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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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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