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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冲刺案例分析分类攻克:对股东、公司的司法救济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案例分析题是卷四的重点题目,为了能够在案例分析部分得高分,掌握一定的案例分析答题方法对于司法考试生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整理了对股东、公司的司法救济方面的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方法,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一)股东的诉权内容汇总

《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享有诉权。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22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请求被公司拒绝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5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3条)

5、股东请求法院司法解散公司时。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

6、股东代表诉讼。此时,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第152条)

7、《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三)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股东。(第20条第1、2款)

2、董、监、高管。(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中介机构。(第208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还规定了中介机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虽然不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但是属于对债权人保护,提请一同掌握。)

2、公司

3、滥用权利的股东(第20条第3款)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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