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交公司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为了赢得市场,决定精简人员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其中方法之一就是增开无人售票车。卓某是该公交公司的资深女驾驶员,被调往无人售票车队从事无人售票车的驾驶工作。 一段时间之后,公司发现有的驾驶员将乘客没有塞进投币箱的票款私自据为已有,导致公司收入减少。公司领导是一个学过几年法律的人,深信“乱世用重典”的治理的法则,决定对这种现象严厉征罚,来一个杀一儆百,因此派出监察小组随时检查。某日收车后,卓某将车驶往公司停车场,发现有一张5元钱没有塞入投币箱,于是试图将5元钱塞进去。说也巧,正在这个时候,公司的检查人员来检查。看见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便认定卓某的行为是窃取公司财物。公交公司于1999年10月8日作出决定:卓某停职待岗9个月。卓某不服,于10月15日向市劳动局监察处投诉。市劳动局监察处决定受理卓某的投诉,并表示予以解决。但事后,市劳动局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1999年12月20日,卓某以市劳动局不作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认为市劳动局没有相应的职责,不作为是合法的,作出了维持市劳动局不作为的复议决定。于是,卓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该规定表明,某市劳动局负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的职责。而本案的某市劳动局却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劳动局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职责,侵犯的并不是卓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劳动权。劳动局侵犯卓某的劳动权,卓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没有规定劳动权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时,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也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卓某与公司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程序予以解决。 |
(责任编辑: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