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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税法讲义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示例】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B.接受捐赠收入
C.财政拨款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答案】C
(四)免税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了企业的免税收入(具体项目见税收优惠内容)。
【示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B.到期国债利息收入
C.转让无形资产收入 D.转让股票的净收益
【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该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故排除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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