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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方法第2章知识点4

发表时间:2012/12/18 16:05: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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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方法考点预习资料,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

知识点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知识点五: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熟悉层次)

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

注意: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2.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3.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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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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