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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点辅导: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发表时间:2015/8/24 11:03: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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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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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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