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票据抗辩(掌握P525)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又称绝对抗辩.具体包括:
①票据无效的抗辩——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等
②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票据未到期、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等
③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已付款或票据已作出除权判决等
④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⑤票据系伪造或变造的抗辩
⑥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分为:
①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背书不连续等。
②仅可由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基于基础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直接当事人之间欠缺对价;原因关系无效等
基于票据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抵销或债务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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