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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定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情形: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
(三)效力:有选择权:维持;变更;撤销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例题5-单】(2007)在我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可变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6-多】(2009)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D.显失公平的行为
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答案】ACE
【例题7-单】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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