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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辅导(19) 2010年审计师考试法律部分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0/10/5 10:39: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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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和分立(P514)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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