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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讲义(9)

发表时间:2012/3/15 8:48: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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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审计师考试第四部分法律知识第三章行政法第二节行政处罚法的内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审计师考试的重点!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例题1·多选题】(2008年试题)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A.警告 B.罚款

C.吊销营业执照 D.责令停产停业

E.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ABCDE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把行政处罚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自由罚。

(1)申诫罚也称声誉罚,如警告;

(2)财产罚----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财产所有权的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剥夺或者限制违法当事人某些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4)人身自由罚----一定期限内剥夺违法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如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

5.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关注: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关注: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即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关注:《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在管辖上的下列原则:

l.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

3.除外原则

4.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l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1.查明事实原则

2.事先告知权利原则

3.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指行政机关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步骤。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为了查明事实,处罚公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关注: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

听证适用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例题2·多选题】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有: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营业执照

C.暂扣许可证

D.吊销许可证

E.较大数额罚款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3·单选题】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加处罚款,每日罚款标准为罚款数额的:

A.2% B.3%

C.4% D.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加处罚款,每日罚款标准为罚款数额的3%。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做出罚款决定的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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