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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审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辅导:社会审计组织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1/12/21 10:22: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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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审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审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审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预习社会审计组织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按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2.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新增内容P41)

5、《刑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新增内容P42)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新增内容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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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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