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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的舞弊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舞弊动机强烈,会计假账现象普遍,而且绝大多数的报表错弊是人为主观的,已经针对CPA的审计程序作出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应对措施,将做假方法从会计核算过程的粉饰转移到虚构经济业务,即从真账假做到假账真做的过程。所有这些,CPA靠现有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难以发现,使CPA审计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
(四)审计准则不完善的风险
目前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有关部门已经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旨在提高CPA发现舞弊的新准则(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但这些新准则仍存在:
1 对会计报表审计目标的定位过于狭窄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合法性"仅限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信息生成过程的合法性,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没有依据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规定。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只规定了会计核算过程的"合法性",这一过于狭窄的目标定位,很容易使CPA将审计过程误认为"对账"过程。而事实上大量"审计失败案的发生是由于CPA没有对外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李爽、吴溪,2002)。
2 对舞弊审计的指导比较模糊
在舞弊风险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设计在形式上符合审计程序要求的所有资料,实质的内容即使CPA有疑虑却因无法进一步取证只能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来确认。新准则将审计程序扩展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评估和实质性测试程序,但并未对上一级程序的执行结果与下一级程序所应确定的性质、时间、范围作明确的对应或量化。
3 受保密责任约束
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CPA对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应严格保守秘密,除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布外。新准则借鉴了国外经验,增加了"治理层",当发现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CPA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CPA应有向监管机构报告会计舞弊的责任,相关的规定只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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