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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合同的成立(3)

发表时间:2011/10/22 11:36: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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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辅导

(4) 承诺的传递必须采用符合要约规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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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定义——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英美法)

2.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对价或已履行对价,不能是过去对价。

(3)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4)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5) 既存义务或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3.法国法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双方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相对给付的关系。

4.德国法的“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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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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