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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最多能装578箱。因为1磅=0.45359公斤 所以,40磅=40x0.45359=18.144公斤 如果正常装可装10000公斤/18.144公斤=551.146箱,最少能装551.146-551.146x5%=524箱
4.答:(1)这是一个溢短装条款。
(2)最多可装1000x(1+5%)=1050箱,最少可装1000x(1-5%)=950箱
(3)买方应付货款150x1040=156000(美元)
十、答案
1.我方损失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装货,深究原因系我们工作脱节,管理不善造成。因为数量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定下来的重要交易条件,少了买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海关也不会放行。如果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海关会认为是企图逃漏关税,海关有权罚没,至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告诉我们,不按合同规定办理,违约方必然要承担责任。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吨收款,余下的5.1吨驴肉白白送给了客户。这样惨重的教训应当记取。
2.作为卖方,要可能少装货物。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23750公吨的货物。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3.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此案打字机是以台来计量,属于以上条款的除外情况,不能在交货数量上有5%以内的增减。所以,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和单据时,因单证不符拒绝议付。
4.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由于我方为弄清来意,既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规定办,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货证不符。当然进口国家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整件与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高,后者税率低)。对此,我方难辞其咎,理应考虑赔偿。
5.卖方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违约行为,买方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在此情况下,我方要查明货物短重的原因,是正常途中消耗还是我方没有交足数量,如是我方违约,还应分清是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前者客户无权退货,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降价;后者客户可以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尽量减轻损失。但是客户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对此对方应承担这部分责任。所以我方应就商品的损失及费用的支出与对方进行交涉,尽可能减少损失。
6.俄罗斯的要求是合理的。(1)在没有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2)若在信用证方式下,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是我方伸缩的比例已超过5%规定。所以我方短装货物是违约行为,针对客户提出降价要求,我方可与客户协商以国际市场价格成交,以减少损失。
7.我方的错误在于:(1)没有适合特定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任意搭配颜色、数量,造成随意更改合同品质条款的后果。合同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违反了合同规定卖方自然要予以赔偿损失。(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双方谈判结果达成的协议,对此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其应尽义务。但是我方在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不与客户协商私自作出决定,这是对合同严肃性的一种践踏。因此,卖方必须承担违约的后果。
8.国外客户的拒收合理。因为,(1)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违约。每个商人订购货物的商业目的是不同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对付竞争对手等。如果卖方装运的200克番茄酱根本不适销,即使卖方不加价,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因为很有可能使他原有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2)对于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时200箱x24罐x100克,而实际到货是200箱x24罐x200克,其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海关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出口商切不可掉以轻心。
9.货物有生锈可能因存仓太久,交货质量有问题应属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机械公司提出换货,在不给买方带来不便,并由卖方承担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这种请求也是合理的。品质不服,卖方在同意接受货物的条件下,提出损害赔偿也是正当的。至于赔多少,由双方协商解决。本案中一方主张按口加20%处理,另一方要求换货处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情况下,买方将货物运往他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作出了与卖方所有权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已接受货物,从而丧失索赔权。机械公司拒绝赔偿20%扣价款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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