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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商事组织法(1)

发表时间:2011/10/31 16:03: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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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辅导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企业

注:1.一个自然人投资;

2.无限责任;

3.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非法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有限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重点)

(一)定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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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 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

2.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所欠全部债务负责;

? 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一位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或盈利分配的多少为由来拒绝清偿。

4. 合伙人共同经营

5.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密切,具有“人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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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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