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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答案
1.对、2.对、3.错、4.错、5.对、6.错
八、答案
1.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四种。我国实行国际单位制。在出口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可以按买卖合同规定,合同中如无规定者,则按法定计量单位;进口贸易中,应使用国际单位制计收。
2.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合同的要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应严格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果卖方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全部或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多交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小于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规定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是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并且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订立合同数量条款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应明确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2)对某些农产品或工矿产品,由于受条件的影响,实际交货数量有时会与原规定有所不同。对此应明确规定是按运入重量还是按运出重量。
(3)必要时应订立双方均可接受的机动幅度。
(4)注意数量的掌握。供求均衡时,经常、稳定、适时供应;供不应求时,适当增加数量;供过于求时,适当减少数量;大户大做,小户小作;考虑本身的生产能力和运输工具装载情况的限制。
3.不能随便估算。必须按照计算皮重的方法(按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进行准确计算后填写毛重。否则,货物如系按重量标准计收运费时,多报了就要多交运费,少报了如被船公司发现就要加倍罚款。另进出口两地海关在验关时如发现实际毛重与重量单上不符,也可能扣留货物或处以罚款。
4.这两种规定方法是不同的: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前一种有10%的机动幅度,卖方交货数量在450--550公吨之间;后一种明确规定有5%的机动幅度,卖方交货数量在475--525公吨之间,选择权在卖方。卖方愿意采用前一种方法,因为,不管市价上涨或降低,卖方均可以选择装运对其有利的数量。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525公吨,最少可交475公吨。按合同价格计收。
5.原则上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若在信用证方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所增减,在付款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如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者,此项伸缩则不适用。据此,如要多装或少装5%的货物,必须符合上述情况。
6.一般信用证上都有:如没有其他明确规定,本证服从于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因此信用证上如无明确规定数量增减幅度,根据统一惯例规定数量可增减5%。现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数量上3%增减可以接受",那么应照此规定办理,增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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