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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知识点辅导(1)

发表时间:2011/11/30 11:55: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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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知识点辅导

一、外贸经营权管理

(一)对外贸经营者的资格管理

依据《对外贸易法》(1994年)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实行审批许可制度。即企业应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才能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规定,只要求经营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贸易者进行备案登记。

(二)对重要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国有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有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未列入国有贸易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后取消指定经营制度。

二、进出口配额管理

进出口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在限额之内允许进出口的管理制度。

(一)出口配额管理

1.出口配额管理形式(理解)

我国出口配额管理可分为被动配额管理、主动配额管理形式。

(1)被动配额管理,是指由于进口国对某种商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并通过政府间多、双边贸易协定谈判,要求出口国控制出口数量,从而出口国对这类出口实施数量限制,称作被动配额管理。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纺织品。设限国有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和土耳其。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被动配额全部取消,全球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

(2)主动配额管理,是指国家为保证出口符合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对部分重要出口商品实行的一种出口配额管理。出口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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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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