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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反不正当竞争法(5)

发表时间:2011/4/23 13:39: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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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这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罚款:(重点)

·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的罚款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表述或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串通勾结投标招标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性交易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 针对仿冒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的行为及行政垄断行为,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统一法

(一)限制性商业竞争行为

1.1980年12月5日--《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简称《公平原则与规则》)

2.以下行为属于限制商业竞争行为:

· 对竞争者掠夺性行为,例如低价倾销;

· 在商品或劳务的供应或购买中的歧视性定价或条件,包括滥用转移定价;

· 以合并、接收、合营及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权;

· 以在进口国可以转售出口货物的价格固定其价格等等。

(二)关于控制限制型商业做法的统一法

1、 适用范围

2、 禁止事项

(1) 固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协议

(2) 串通投标

(3) 支配市场或客户的安排

(4) 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

(5) 联合抵制交易

(6) 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商供应货物

(7) 集体组织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

(8) 不合理的固定可能在出口国转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

(9) 对竞争者的掠夺性行为,例如使用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来消除竞争者

(10)订立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11)以合并、收购、合资等方法夺取企业控制权,不适当的限制竞争

(12)并非是为了正常的商业目的的如下行为: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例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对接受竞争性产品或其他产品加以限制;以买方接受其他产品作为卖方供应某种特定产品的条件。

3、 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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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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