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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中国票据法(4)

发表时间:2011/4/15 14:47: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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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国际商务师课程 全面的了解国际商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1年国际商务师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理解)

(1)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有关事项的一种行为。

法律责任--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变造前签章,应按原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变造后签章,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承担责任;

无法辨别前后,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六、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 条件:

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仅有12天,第13天解禁。

? 不能挂失止付情形: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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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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