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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练习7

发表时间:2013/12/9 14:40: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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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3题,第1题6分,2、3题5分)

对下面有关案例进行解答并说明自己的理由。

1.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第(1)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第(2)理由也不成立,《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第(3)个理由成立,《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止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样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3.中国某公司在非洲的埃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包了一个水电工程项目,为了施工需要,该公司从北欧的瑞典购买了三台起重设备,在向业主递交了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之后将该三台起重设备运进了埃及,中国公司在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将该三台起重设备卖给了当地工程承包公司。该中国公司凭销售证明向业主索要其原先开具的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遭到了业主的拒绝,问:业主拒绝退回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业主才能将保函退给承包商?

答: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是银行应按承包商的请求开给业主的一种担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之后,将临时进口的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运出工程所在国,或在永久留下这些设备时照章纳税的一种经济担保文件。因为中国公司在工程竣工后,起重设备没有按保函规定运出工程所在国却卖给了当地工程承包公司,因此业主拒绝退回临时进口物资税收保函。中国公司在将起重设备运出工程所在国并取得海关出示的证明之后便可索回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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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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