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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备理论知识实务素材精选3

发表时间:2016/2/24 15:32: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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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

(一)基本险

(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附加险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CIC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殊附加险

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此外还有进口关税险;舱面险;黄曲霉素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

战争险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的是保险人只负责水面风险的原则,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如果不卸离海轮,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仓至仓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讫期限或称保险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名词解释)(简称 WM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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