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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在我国又译为反向贸易、互抵贸易、对等贸易等,也有人把它笼统地称为易货或大易货。对销贸易是一个松散的概念,尚无确定的定义和界限。它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演化过程,可追溯至原始的交换方式贸易,到60年代末,随着互购(Counter Purchase)、产品回购(Products Buyback)等类交易在东西方贸易中大量涌现,苏联出现了补偿贸易基础上的贸易(Trade on Compensatory Basis)的提法,西方也开始用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来概括这类贸易方式。据此,我们一般可以把对销贸易理解为包括易货、记帐贸易、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等属于货物买卖范畴的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共同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近年来,随着这类贸易方式的发展,它还包括了诸如抵销贸易(Offset)这种融商品交换和资本流动为一体的交易方法。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对销贸易的种类较多,现分述如下。
1、易货(Barter)就严格意义而言,易货是指双方当事人间等值货物的互换。它不涉及货币,只由交易双方在一个合同里做出规定,不涉及第三者。这种交换方式多见于边境贸易。在一般国际贸易中,大多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在这种方式中,交易双方签订换货合同,各自出口的商品都按约定的货币计价并通过信用证结算。但先进口一方开出的信用证以对方开出约定的、等值或基本等值的信用证件为生效条件。也可以规定,第一张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只能由银行保管用来作为开立第二张信用证之用。
2、互购(Counter Purchase)
在这种方式下,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货合同中承诺用所得的外汇(全部或部分)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至于购买什么产品,价格多少,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但更多的是待以后另行签约。按照习惯,一方所做出的上述承诺购货的义务,可在取得缔约对方同意的条件下,转让给第三者执行。但原缔约者须对第三方是否履约承担责任。
互购是当前对销贸易中的主要方式,据统计,其交易量约占对销贸易总量的半数以上。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现款交易。先进口的一方要先以现汇支付。它不同于一般交易的只是先出口的一方做出购买对方货物的承诺,从而把先后两笔不一定等值的现汇交易结合在一起。从这个做法看,先出口的一方,不论从资金周转或续后的谈判地位衡量,都占有比较有利的地位。而实践中,西方发达国家凭其技术上的优势,往往占有这种地位。因此,这种做法颇受西方发达国家的青睐。
3、产品回购(Products Buyback)
这种做法多出现于设备的交易。由缔约的一方以赊销方式向对方提供机械设备,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项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或其他产品,进口设备方用出售产品所得的货款分期摊还设备的价款和利息。产品回购基本上与我国所开展的补偿贸易类似,我国的补偿贸易如下所述。
(1)补偿贸易的定义:前已述及,补偿贸易在西方一般称为产品回购,在日本称为产品分成(Proudction sharing)。在我国,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技术或原材料,不用现汇支付,而用向对方回销上述进口设备或原料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摊还。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如果利用国外信贷购置设备进行生产,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货款者也属补偿贸易。
(2)补偿贸易的方式:目前在我国实行的寂偿贸易基本上有3种不同的方式。
1)直接产品补偿: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由设备供应方承诺定期购买一定数量的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由进口方用所得外汇分期摊还设备的价款与利息,这是补偿贸易的基本形式。
2)其他产品补偿:如直接产品是非对方所需或设备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经约定可用其他产品代替。
3)劳务补偿:即由进口方用向对方提供劳务所得的报酬偿还。这种做法多见于与来料加工或来件加工相结合的小额补偿贸易。
上述3种补偿方式在实践中并不见得是截然分开的,既可以是部分直接产品、部分其他产品,也可以是部分产品、部分劳务,甚至可以是部分直接产品、部分现汇支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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