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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中国票据法(2)

发表时间:2011/4/15 14:41: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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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①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丧失。

②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丧失。

(2)票据义务

? 付款人具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 出票人和背书人等债务人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

? 当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票据的所有债务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票据的抗辩

(1)概念--指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权利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2)种类

? 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抗辩。又称为"客观抗辩"。

① 一切票据债务人对一切债权人的抗辩:

以票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抗辩;

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票据债权已经消灭或票据已失去效力的抗辩。

② 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票据上的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的;

票据上发生变造,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在变造前签章的,这种抗辩只可以对抗在票据被变造之后,持票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变造后的票据履行义务;

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 人的抗辩--又被称为"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持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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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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