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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贸易条约与协定(4)

发表时间:2011/12/2 14:14: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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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知识点:贸易条约与协定

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限制措施。

(4)船舶驶人、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3.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和例外条款。

所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所规定的理由存在时,即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所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所规定的某些场合下,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边境贸易

一些国家往往把边界两边15公里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待作为例外。

(2)关税同盟

把已经结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的优惠待遇,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3)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在航行问题上,对于缔约国一方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方面给予他国的优惠视为例外。

(4)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如缔约国一方参加其他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履行的义务,如触及最惠国待遇利益者,应视为例外。

(5)区域性特惠条款

即若干特定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6)其他例外

如沿海捕鱼、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人以及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也常作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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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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