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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3)

发表时间:2011/10/18 14:1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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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辅导

国际技术贸易法

一、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手则》的规定,转让的技术分两部分:受知识产权产权保护的技术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着作权,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和商标。

专有技术: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但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了解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工业、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知识。它没有获得专利保护,因为有些技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如商业管理秘诀等)或者发明人不希望将自己的技术公开,故意不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不一定具有实用价值,但专有技术一定是有实用价值的,实践中常常将专利和专有技术同时转让。

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方法一般采自我保密,如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如可口可乐的配方等靠的就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技术转让方式:技术所有权转让(即使发明人自己也不享有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和使用权转让。通常技术转让都是转让的使用权。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1、转让的标的不同:技术贸易转让的无形的技术知识,而货物贸易转让的是有形的货物。

2、技术贸易通常转让的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货物贸易转让的是货物四所有权。

3、技术贸易是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而货物贸易则交易的时间较短,过程也较为简单。

4、适用法律的不同。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货物贸易则不存在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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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及其分类

(一)定义: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技术的许可方将其所拥有的技术的使用权交给被许可方使用,由被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协议。

1、根据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许可协议项下所规定的权利可分为:

(1)独占许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2)排他许可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供方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3)普通许可合同:不仅许可方被许可方可使用,许可方还可授权第三主使用。

2、根据受方是否有权把受让的技术再行转让的规定,可分为:

(1)可转让许可合同。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2)不可转让许可合同。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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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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