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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贸易条约与协定(5)

发表时间:2011/12/2 14:15: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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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知识点:贸易条约与协定

(二)互惠待遇

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国的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

互惠待遇条款应用范围广泛,但有些重要贸易事项(需要加以维护和受限制的内容)在互惠条约中要列明。这些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数量限制方面

2.关于保护政策方面

3.关于管制贸易方面

(三)国民待遇条款

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国的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国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捐、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这些权利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只准本国公民享有。

例:

1.下列不属于国民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是:

A. 沿海航行权

B. 购买土地权

C. 领海捕鱼权

D. 国内捐税

E. 铁路运输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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