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或者雇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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