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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收入差距能缩小吗?

发表时间:2014/3/12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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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收入差距能缩小吗?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称事业单位将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舆论普遍认为,名目众多的津贴、补贴是造成目前事业单位收入差距大的主要原因,但《条例》真能缩小这种收入差距吗?

  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差距可达十几倍,泛滥的津补贴被认为是主因

  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令人乍舌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目前,我国有各类事业单位126万家,涉及人员近4000万人。事业单位体量庞大,情况复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巨大;同一种工作,不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差别悬殊也很常见。

  据媒体报道,2006年某东部沿海城市审计市内16个事业单位发现,这些单位最高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2591元,最低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3857元,其工资差距已达两倍;同时,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事业单位,其一线职工的月收入仅为一千多元,这其间的差距已达十几倍。

  名目繁多的津补贴可以达到300项,被认为是收入差距大的主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是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因。

  事业单位的津补贴从住房、交通,到饭补、降温费、过节费等,五花八门,有些省份,事业单位的津补贴基本都在250到300项之间,发到每个人的津补贴也有十几二十项,自收、自建、自发津补贴的情况非常常见。

  曾有网友在网上曝光某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工资统计表,其列举的该中心58名员工的工资单中,“国家规定工资”无一人超过2000元,而“津补贴”名目有12项之多,每月可达30000元,如果加上过节费、“其他”类津贴,最高员工年收入可达60多万元。

  《条例》对“绩效工资”没有规定细则,收入差距恐难缩小

  《条例》并不针对所有的事业单位

  指望《条例》来缩小事业单位收入差距并不现实,而且《条例》并非针对目前所有的事业单位。

  《条例》仅适用事业单位“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这里的“改革”指的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社会功能,现有事业单位分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承担行政职能的,将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条例》适用的仅为这一部分。

  目前,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仍在进行中。其阶段目标为,自2011年开始5年内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

  “绩效工资”缺乏细则,“津补贴”恐改头换面出现

  《条例》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都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按国家规定来执行。但在绩效工资这一块,语焉不详,只提出“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事实上,在历次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文件中,绩效工资改革一直与规范津贴补贴合并为一个提法。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解释,“现在的绩效工资在过去就叫津补贴,饭补、降温补贴等各种补贴人人有份;变成绩效之后,就要‘论功行赏’,不再是通过津补贴之类来体现工资待遇。”

  因此,《条例》关于绩效工资的总量如何确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又是什么?怎样确保绩效工资的发放能够做到“论功行赏”?这些问题至关重要,否则,泛滥的“津补贴”就会以“绩效工资”的身份改头换面后再次出现。

  政策、规定再完善,执行不力也枉然

  退一步说,即便在日后的相关细则中,上述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还要面对执行不力、沦为空文的风险。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关于规范“津补贴”的问题,国家已经三令五申,早在200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曾转发中纪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补贴工作的意见》,要求清理“津补贴”,此后在每次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改革文件中,清理规范“津补贴”都是重要内容。

  但事实是,目前 “津补贴”乱象依旧,不仅明面上的“津补贴”名目繁多,一些暗地里,财务之外的“补贴”也屡见不鲜。

  工资制度只是手段,以工资调节令事业单位提高效率才是关键

  应消除事业单位特权地位,令其与非国有公共机构形成竞争

  “事业单位”,国际上较为规范的说法叫做国有公共机构,目前,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属隶属关系,利用这种关系,事业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

  在非国有公共机构与事业单位的竞争当中,行政监管部门同时伴演了裁判员和运动员“家长”的双重角色,在支持政策分配、行政许可把关上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促使了竞争的不公平愈演愈烈,最终影响的是社会整体公益、公共服务供给,受损害的是接受这种服务的社会公众。

  与事业单位相对,非国有公共机构业务上不受行业监管部门(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重视:民营科研院所申请不到国家课题经费,民办文化团体得不到国家推荐,非国有博物馆很难承担国家展览,甚至在享受一些全行业优惠政策也会遭遇无形的障碍。

  应该建立独立的公共事业单位管理机制,促进政府监管者与事业单位举办者职能分离,最终破除事业单位的市场特权地位,有助于事业单位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提高效率,与非国有公共机构一起,向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公共服务供给。

  若收入是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挂钩,则可以有合理的收入差距

  事业单位的改革应回归本源,“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改革最主要目的,是整合和提升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的资源,使之更有效率、做大做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需求。

  一直以来,事业单位给人的印象是“工作清闲、福利好、工资高”,这样的社会印象应该在改革中打破。“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可以有市场行为,但不能以营利为目标。 绩效工资”评估标准不能以个人创收多少来衡量,而应以其对公众、社会提供公益、公共服务的多寡、质量的好坏来测定。

  目前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去除“行政执行类”、“自主经营”类等伪事业单位仅仅是第一步,下一步需要破除“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消除其逐利行为,使其回归公益本性。

  我们欢迎合理的“收入差距”,在以公益为评价标准的绩效体系下,我们欢迎积极的事业单位员工创造更大的“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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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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