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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招聘法律知识练习题35

发表时间:2013/6/20 9:46: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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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劳动者因违规操作而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2) 自杀或自残;

(3) 斗殴;

(4) 酗酒;

(5) 蓄意违章。

根据上述第(5)点,如果劳动者蓄意违章而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要注意一点,“蓄意违章”是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因此,劳动者在非蓄意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而受伤属于工伤的范围。

342  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43  劳动者应当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344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每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打分和排名来辞退排在末位的几名员工,以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效果。

这种末位淘汰制度实际使得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制度是否合法,要看淘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虽然比起其他员工来说工作效率较低,能力较差,但是并未达到不能胜任工作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制就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制度。

345  解决劳动纠纷非得上法院吗?

劳动纠纷出现了,不一定非得上法院,因为打官司是一个既费钱又费时费力的苦差事,到最后结果也不一定理想,最惨的是连诉讼成本都收不回来。所以,遇到劳动纠纷后,有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第一种解决途径:向劳动监察机关匿名举报(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时)。

第二种解决途径:请工会出面与工作单位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种解决途径: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最终的解决途径: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346  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发生纠纷之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请注意,向监察部门举报和到调解委员会调解都不是必经过程,但是劳动仲裁却是起诉的必经过程。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首先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就是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的60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47 已经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上签字,还能反悔吗?

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结果,就会在开庭记录上签字。之后,仲裁机构会制作一个正式文本,并送达当事人,从送达之日起,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书虽然已经签字了,但在送达当事人之前,还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对此及时仲裁解决

参考法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48 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也有限制吗?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一样,都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49 发生劳动纠纷的,法院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

劳动纠纷必须先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之后才能告到法院。因此,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机构以其他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凭该书面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350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的范围有哪些?

“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

(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路。

(4)广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5)公共停车场。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内的甬道等。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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