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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4/3/12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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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招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聘用手续,现未纳入本单位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单位同类在职人员管理,实行合同管理、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招聘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

  (一)公开招聘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明确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履行聘用合同期间,有关权益保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二)公开招聘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公开招聘人员无人事档案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第五条 教育培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公开招聘人员要集中进行培训,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开招聘人员平时思想政治、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积极支持公开招聘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考核

  (一)用人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内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试用期满后考核结果报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二)公开招聘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招聘人员的聘期考核,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四)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考核合格后,可优先纳入编制范围。

  第七条 职称评聘

  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公开招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并支持公开招聘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评聘手续,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职数。

  第八条 岗位管理

  公开招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应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积极工作。用人单位使用公开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岗位使用,需要调换岗位的,应事先向公开招聘人员说明,经公开招聘人员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续聘与解聘

  (一)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办理合同续聘。

  (二)对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开招聘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报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三)用人单位与公开招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双方聘用关系终止。

  第十条 争议与仲裁

  公开招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管理职责

  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工作由政府人事、财政、公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协同负责,各司其职。

  (一)政府人事部门是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人员合同鉴证、续聘、解聘、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宏观管理、监督指导。

  (二)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招聘人员经费核拨和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为公开招聘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开招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五)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本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管理,包括聘用、使用、考核、续聘、解聘、办理社会保险等。

  第三章 公开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公开招聘人员的经费按照所在单位财政供养渠道解决。市财政局凭市人事局批准的聘用文件、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和核定的工资标准核拨经费。

  第十三条 工资待遇

  (一)公开招聘人员工资实行同岗同酬,即享受单位同类人员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到全额事业单位的全部由财政负担;聘用到差额事业单位的部分由财政负担;聘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担。

  (二)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单位及岗位发生变化,按新聘单位和岗位重新确定工资。

  (三)公开招聘人员执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执行相对应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执行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休假

  公开招聘人员享受单位同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各种休假待遇。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

  聘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为公开招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其费用由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公开招聘人员享受聘用单位同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单位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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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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