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统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农业生产资料在流通领域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民出售生产资料(包括主要生产性服务,下同)的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资料,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据此测定全国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的平均价格水平,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为研究城乡市场流通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 调查范围和内容
1. 调查范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查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2. 调查内容:主查调查统计农用手工工具、饲料、产品、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器械、农用机油、其他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农业生产服务价格
(三)选择调查县的原则
1. 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国家调查县进行经常性的价格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80个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
2. 为增强各地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县,可参照抽样调查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县进行调查,所需要调查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查商店(集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1. 各基层调查队应对当零售企业、集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销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的比重以及集贸市场商品成交额的大小,选择那些经营品种齐全、商品销售额(成交额)大的中心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2. 同一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价格,一般每个县确定2~3个调查点。对于集贸市场,一般每个县确定1~2个进行调查。
3. 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 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基本分类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2.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
(1) 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
(2) 销售量较大;
(3) 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
(4) 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
(5) 选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产品包装上应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3.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代替或用其他相近规格的价格变动幅度估算。
4.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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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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