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学习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统计师考试的教材重点,小编特编辑了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计法》第十一条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国家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了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和个人。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地方性统计调查的范围,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统计法》立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防止“数出多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分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复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统计法》第十三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必要性原则
主要该统计调查项目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是否重复;该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的数据资料能否通过已有的行政记录加工获得等。
(二)可靠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该统计调查项目的能力;从技术上要获得准确的统计资料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否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等。
(三)科学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拟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样本量、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的设计等是否科学合理。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批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因此,《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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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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