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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知识辅导(6)

发表时间:2012/12/11 10:59: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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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学习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统计师考试教材重点,小编特编辑了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统计局,地市级和县级政府绝大部分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还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调查总队,在所有地市和887个设立了调查队。

这些机构,属于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二)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大体可以分两类:

一类是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分别管理和指导专门产业(事业)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等部门;另一类是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分管某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部门,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相应地,部门统计机构也分为这两类。

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具体地说,它是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科学的统计管理体制的确立,有利于统计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促进统计工作的发展,有利于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统计监督的客观性、独立性。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集中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统计机构进行,其他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国家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其优点是: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第二,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第三,易于建立统一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分散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

分散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分散型统计体制优点在于: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一切统计制度、方法、青工等,各地方、各部门及各公私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

1958~1976年,我国统计工作和统计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

1958年大跃进,浮夸风,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

1962年4月4日,《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1966年开始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统计工作遭受到最严重的破坏,政府统计机构被撤销。

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

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983年12月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统计管理体制法律化。

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这种双重管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对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领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要级市、县基本上都设立了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当地政府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调管理。

(三)部门统计系统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一些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二、经费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统计法》第十九条对于经费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业务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为:

(一)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在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二)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

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性统计,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制定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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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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