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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罚
1.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2.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3.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全国污染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
①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4.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关于罚款的额度,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立法中规定具体的数额。如:具有《统计法》第41条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具有《统计法》第41条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在立法中不规定具体的数额,而规定一定倍数,以违法所得为基准,确定罚款额度。
(3)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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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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