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学习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统计师考试的教材重点,小编特编辑了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机关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10月13日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将涉外调查机构定义为“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受理机关、申请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应当提交的文件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 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是主管全国统计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3.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4.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5.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6.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7.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8.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9.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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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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