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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基础知识第二章(3)

发表时间:2012/3/6 15:46: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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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统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统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节 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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