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学习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统计师考试的教材重点,小编特编辑了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充实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
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三、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统计方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违法案件;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统计执法制度
“徙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完善并不同时意味着管理状态的完善,有了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到或者已经做到了依法统计。有了比较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还必须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化是指统计执法活动的全部环节都必须纳入法制的约束之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依法执法;制度化是指通过建章立制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约束,保障依法执法。它包括检查形式的制度化和案件查处工作的制度化。
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执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修订后的《统计法》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进一步加大了统计监督检查的力度。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统计执法检查的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可见,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但是,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律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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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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