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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一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是行政不作为。
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2)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主要有4种情况: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③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根据《统计法》第46条规定执行。
④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1)申请
(2)受理
(3)审查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在审查范围上,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4)决定
主要有:①维持决定;②履行决定;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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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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